梅河口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鸿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142C7U6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123幢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字﹝2025﹞80号
经调查,涉案白酒系当事人王鸿林在参加成都酒会时认识某男子上门推销的,涉案贵州茅台酒®是2018年下半年购进,购进数量2箱,购进价格1900元/瓶,现金结算。涉案五粮液®白酒是2024年10月份及2024年11月份分两次购进,共购进了10箱,购进价格850元/瓶,现金结算。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不能证明涉案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涉案2箱贵州茅台®白酒(售价2150元/瓶)及3箱涉案五粮液®白酒(售价900元/瓶)共计42000元(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涉案白酒目前物权属于举报人,尚未归案。当事人承诺,与举报人达成和解后,将举报人退还的涉案白酒上交我局处理),另零散售出3瓶涉案五粮液®白酒(售价920元/瓶),货款金额为2760元。我局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尚未销售的涉案五粮液®5箱(6瓶/箱)零3瓶,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故查封扣押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29,700元。合计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74,460元。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管理人员对涉案贵州茅台®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鉴定师对涉案五粮液®鉴定,结论:为假冒“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当事销售的涉案贵州茅台®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管理人员鉴定,结论为: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五粮液®白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鉴定师鉴定,结论:为假冒“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与举报人达成和解,主动退货、积极赔偿,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其涉案商品货值金额74,46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11分则:违法程度:一般;判断标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74,460元,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四、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74,460元,上缴国库。
7446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