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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星杂粮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喻俊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670388577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二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鲁0203民初23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十星杂粮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鸿晟琪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4号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识与其包装分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之规定。应当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且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因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识与其包装分离的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四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当事人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2000.00)。
2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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