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京斓眸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琴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MA7EM2ACXH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3号楼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秦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2025年10月,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iNYX隐形眼镜旗舰店”店铺宣传销售“清货光感系列半年抛2片装”、“光感系列日抛小直径10片装”商品的广告中,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在小红书平台以“iNYX美瞳 小红书号4959282786”发布销售美瞳广告宣传视频,视频内容与广审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构成了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行为,本案广告费用为15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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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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