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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赵世均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世均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UBGA51M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鹤梁大道225号(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5
(2024)渝0102民初579号
劳动争议
涪陵赵世均中医皮肤病医院
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8
(2023)渝0102民初69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涪陵赵世均中医皮肤病医院
重庆望涪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7
(2023)渝0102民初69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涪陵赵世均中医皮肤病医院
重庆望涪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1-02-02
(2020)渝0102民初456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高**,况**,刘**,冉**
涪陵赵世均中医皮肤病医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968号
经查, 当事人为盈利性医疗机构。2013年7月10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2017年1月25日,经卫生部门核准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等。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渝医保发〔2021〕40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应该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当事人未自行制定价格,故当事人应按照上述文件收费标准执行。当事人混淆了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与彩色一次成象(波拉)照片项目,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期间误将患者本应收取的超声报告的项目(医疗目录编码:220800008,收费标准为8元/次)费用收取成了彩色一次成象(波拉)照片项目(医疗目录编码:220800004,收费标准为15元/片)费用。以7元/次的价差向患者多收价款共470人次,多收价款共3290元,其中违规向医保报销的1842.40元,多收患者自付金额为1447.60元。 2024年8月5日,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下达违规违约处理决定书(涪医保处字〔2024〕第85号),处理内容包括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和处违约金(未涉及患者自付价款)。截止本案查获之日,当事人涉及医保基金价款1842.40元已全额退回医保基金中,患者自付价款为1447.60元暂未退回。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47.60元。 ? ? ? ? 2025年1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市监责告字〔2025〕120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退款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 ? 2025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涪陵市监责退〔2025〕12003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患者自付价款1447.60元。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退还患者自付价款172.48元,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称因无法联系部分患者等原因,故还剩1275.12元无法退还。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柒元陆角(¥1,447.6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1,275.12)。
1447.6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169号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杨洪、梁铸等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二段26号(锦天名都)6号楼区16、2-2、3-2号的经营场所从事医疗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执法人员在1楼中药房陈列架上发现如下药品:1.胆南星2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日期:2020年7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2袋未开封,另外用塑料袋包装的散装胆南。经当事人工作人员称重,确认胆南星共1503克。2.竹茹1袋(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7月16日,包装规格:0.5,保质期:36个月),已开封,经当事人工作人员现场称重,确认为140。上述中药与在有效期内的其他药品一起放置在中药房陈列架上,且未设置过期药品专区,待患者有购药需时,当事人直接在药房陈列架上抓取中药,称重后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2楼手术室右侧壁柜发现如下医疗器械:1.中性电极一盒(盒身合格证上载有生产日期:20211124,有效日期:20231123),已开封现场还剩10片。2.高频手术电极1袋(袋身标注有生产日期:2020.09.01,失效日期:2022.08.31),已开封。3.一个袋子,袋内装有7个小瓶,瓶身标签载有(使用期限:2年,生产批号:20211207,生产日期:20121207),瓶内装有液体。4.执法人员在2楼手术室手术台左侧内发现一次性使用手术单(合格证载有:有效期2年,袋身标注有批号:2018年1月2日,失效:2020年1月2日)3袋,其中1袋未开封,开封的2袋,其中一袋还剩1块,另一袋还剩17块。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放置在一起,且手术室未设置过期医疗器械专区。医生在手术时会从手术室内取用相应的医疗器械。2023年12月7日,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进行扣押,并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药房的工作人员周泽秀、当事人手术室工作人员吕仕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博威的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掌握了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事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40竹茹和1503胆南星;二、罚款60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01.24元。一、没收过期的10片中性电极、7瓶艾迪康组织固定液、38张一次性使用手术单、1袋高频手术电极;;;;;;;;;;;;;;;;;;;;;;;;;;;;二、罚款12000元。
72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3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660号
经查,当事人为涪陵赵世均中医皮肤病医院,于2013年7月10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BGA51M,经营者:赵世均,名称:涪陵赵世均中医皮肤病医院,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二段26号(锦天名都)6号楼D区1-16、2-2、3-2号。涉案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1022023030623)由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施工安装,于2023年03月14日通过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检验,取得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于2023年03月24日通过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渝AE07890(23)),当事人系该台电梯的使用单位。期间,当事人将该台电梯专用三角钥匙(电梯层门专用钥匙)交由安全管理员张奔保管,由于该安全管理员当天休息该电梯专用三角钥匙便交由后勤工作人员赵淑芬临时保管,赵淑芬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台电梯应急救援电话连接到当事人尚未装修完毕的医养结合科,未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台电梯的日常巡查监管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涪陵)市监崇义特令[2023]第08号,当事人于2022年8月21日整改完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