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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4MA70ELHE6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靖边西收费站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刘**,营口万骏运输有限公司,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陈*,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边县人民法院
2
2026-04-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临沂市泽江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定边县人民法院
3
2024-07-19
(2024)陕0826民初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绥德县人民法院
4
2024-07-19
(2024)陕0826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绥德县人民法院
5
2024-06-25
(2024)陕0826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绥德县人民法院
6
2024-06-19
(2024)陕0826民初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绥德县人民法院
7
2024-06-18
(2024)陕0826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绥德县人民法院
8
2024-03-26
(2024)陕08民终7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谢**,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王**,山西致远宏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创诚陆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6-06
(2023)陕0825民初323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王*,陕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定边县人民法院
10
2023-06-06
(2023)陕0825民初322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黄**
定边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5
(2025)陕0825民初80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定边县人民法院
2
2026-05-29
(2025)陕0825民初72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国联信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裁判文书
定边县人民法院
3
2026-04-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定边县人民法院
4
2026-03-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国联信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定边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9
2025-05-26
(2024)陕0826民初8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09
2022-12-15
(2022)陕0824民初4375号
劳动争议
周**与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陕西叠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15
2022-07-20
(2022)陕0824民初20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杨**与施*,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子市监处罚〔2026〕23号
1.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许可,也无冷食制作专间。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待加工的肉皮冻2块,每块计重550g。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5块肉皮冻,其中3块已制作成凉拌皮冻供单位职工食用,构成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2块肉皮冻中,其中1块无任何标签标识。虽经询问,该肉皮冻系当事人在储存过程中标签意外脱落,再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无标签标识的肉皮冻质保情况,继续食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肉皮冻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及供应商、生产商完整资质证明文件。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储存环节未能保持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完整性,仍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置于经营场所待使用,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职工食堂属于集中用餐单位 。现场检查发现其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留样制度:留样柜内所有食品留样数量均不足125g,留样记录仅记载了留样食品名称及留样时间,未按要求记录留样数量及留样人员信息。构成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
500.00元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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