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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治容注册资本:296.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D7B3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涂家坝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2
(2025)渝0113民初37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3-08-29
(2022)渝0113民初17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渝忆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徐**,汪*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2-10-31
(2022)渝0112民初196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余**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5
(2022)渝0113民初17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渝忆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汪*,徐**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4
(2022)渝0113民初1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赵*,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6
2022-05-09
(2021)桂0102民初131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爆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7
2022-04-11
(2022)渝0113民初1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赵*,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09
(2022)渝0113民初1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赵*,高*,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7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
赵*,高*,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3
(2021)桂0102民初131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成都爆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6
2026-04-03
(2025)渝0113民初37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8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0-15
2024-08-19
(2024)渝0113执29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高*,赵*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6〕6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3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D7B31,名称:重庆真铭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光国村,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品(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销售: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5月5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250011326830,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光国村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 经查,上述“重庆老火锅2号红油”、“重庆老火锅2号底料”是当事人所生产,当事人与江北区刹两脚食品经营部签订销售合同,无委托加工合同,并在“重庆老火锅2号红油”、“重庆老火锅2号底料”标签信息上将委托方标注为江北区刹两脚食品经营部抖音店铺名称“刹一脚老火锅”。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重庆老火锅2号红油”中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每100克(g)含量标注分别为3600千焦、0克、98.4克、1.1克、0毫克。其能量实际标注数值应为0×17+98.4×37+1.1×17=3659.5≈3660。 ? ? 后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生产60包“重庆老火锅2号红油”,60包“重庆老火锅2号底料”,并于2026年3月6日将其销售给江北区刹两脚食品经营部,销售价格均为13.5元/包,共计销售1620元。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于2026年5月8日召回“重庆老火锅2号红油”34包,“重庆老火锅2号底料”28包,并退款。后查实,当事人售卖上述“重庆老火锅2号底料”生产成本为10.02元,“重庆老火锅2号红油”生产成本为11.61元。 ? ?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13.5+60×13.5=16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为(60-34)×(13.5-11.61)+(60-28)×(13.5-10.02)=160.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伍角(¥160.50)。
3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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