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豫博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红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02MA6PC4242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振兴路166号门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区市监处罚〔2024〕175号
昭通市昭阳区豫博酒行在2020年10月份以12.5元/瓶的价格,从江小白的业务员处购进了10瓶江小白蜜桃味高粱酒(精度:23%VOL,净含量:168ml,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期间以15.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该酒行在2023年办理了经营场变更登记,搬迁该酒行的时候和当事人朋友在店内喝了5瓶,剩下的3瓶就摆放在了货架上销售(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未对其店内商品进行自查);截至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上述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江小白蜜桃味高粱酒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
昭通市昭阳区豫博酒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蜜桃味高粱酒的货值金额:3瓶×15.00元/瓶=4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江小白蜜桃味高粱酒3瓶(净含量:168ml,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
2、罚款6000.00元;
6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