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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德凤百姓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贵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H47TGX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五贵小区A25宗地1-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5]1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1日申请注册登记,在黎平县德凤街道五贵小区A25宗地1-2号门面从事内科、儿科经营,医疗机构登记号PDY00557452263111D2112。当事人自2025年4月起,在其诊所内张贴宣传海报;对“痔舒保健膏”进行发布推广,广告内容中含有内痔外痔“痔疮”7天祛痔疮,快速缓解便秘、大便出血、肛周湿疹、舒缓症状、痔疮反复、撕裂痛疼、维护等功效宣传描述。但实际上,该“痔舒保健膏”仅为普通日用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中所宣称的“痔疮”7天祛痔疮等功效相关证明材料。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向柳州市瑞克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痔舒保健膏10盒、单价60.00元、金额600.00元;好金菲宁痔舒保健膏10盒、单价30.00元、金额300.00元,货值金额共计90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上述虚假宣传手段,共销售涉案“痔舒保健膏”1支,销售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4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2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了张贴的宣传海报等情况,并拍照取证,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虚假宣传行为的陈述和承认事实;    3.黎平县德凤百姓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登记证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    4.吴贵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罚款0.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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