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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合盛酒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振楠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7MADB37WD6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建镇永利村委会上试马甸28号附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巍处罚〔2026〕17号
经查明,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同年7月22日,当事人办理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开始从事固态法散装白酒的生产。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以1.2元/市斤的单价跟本村农户杨**购进了1200市斤包谷作为原料,2025年3月6日,以180元/件的价格请本村贩卖水果的堂哥张**从鹤庆购进酒曲一件(750克*20包/件)。2025年7月12日,当事人用购进的1200市斤包谷和5包酒曲,生产了600市斤散装包谷酒(酒精度:48%vol),成本6元/市斤。为了去除新酒中的辛辣味和苦味,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以69元/桶(1公斤)的单价从淘宝网店“申联**旗舰店”购进除新除爆调味剂2桶,擅自将约20ml除新除爆调味剂倒入生产好的600市斤散装包谷酒中进行勾兑后,以10元/市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6年2月26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的散装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2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SP2026G185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133。2026年3月27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白酒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三氯蔗糖等不得添加的其他违禁物,不合格批次的散装包谷酒已销售完,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2400元。4月7日,当事人主动将使用剩余的1桶除新除爆调味剂上交我局(另外一桶已送给朋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上交使用的1桶除新除爆调味剂,使用除新除爆调味剂是因为对相关知识学习不足,认识不够所致;本次抽检的散装包谷酒中三氯蔗糖含量不高(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133),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散装包谷酒身体不适反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89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为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除新除爆调味剂1桶(详见巍市监物清[2026]19号);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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