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酷侬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青一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B0DR91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建国新街2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13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批发销售香肠的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自行制定内容并加贴销售的香肠标签信息标注不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8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style="border-top-right-radius:4px;border-bottom-right-radius:4px;">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批发销售香肠的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自行制定内容并加贴销售的香肠标签信息标注不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8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整箱购进香肠,一部分线下整箱批发卖给其他商户,一部分拆箱后在独立小包装上加贴自制标签,在其抖音平台商铺内售卖。当事人未准确标注标签信息,配料表上标注白糖而非白砂糖;营业成分表能量值和能量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不准确;在无法提供委托生产协议的情况下,手工麻辣香肠上标称委托企业为当事人自己。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在抖音店铺上销售135包香肠。当事人购进的所有香肠,除上述在抖音店铺上零卖的香肠外,1箱自食,其余均整箱批发售卖完毕,且无法提供批发销售记录,无打印好的标签库存。香肠成本25元/包,售价29.8元/包。经确认,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023元,违法所得为64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整箱购进香肠,一部分线下整箱批发卖给其他商户,一部分拆箱后在独立小包装上加贴自制标签,在其抖音平台商铺内售卖。当事人未准确标注标签信息,配料表上标注白糖而非白砂糖;营业成分表能量值和能量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不准确;在无法提供委托生产协议的情况下,手工麻辣香肠上标称委托企业为当事人自己。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在抖音店铺上销售135包香肠。当事人购进的所有香肠,除上述在抖音店铺上零卖的香肠外,1箱自食,其余均整箱批发售卖完毕,且无法提供批发销售记录,无打印好的标签库存。香肠成本25元/包,售价29.8元/包。经确认,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023元,违法所得为648元。
5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