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嘉润通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毅涵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1MA493AUK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嘉鱼县鱼岳镇铁坡村1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2025)鄂1221民初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赤壁德和医院,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鱼县人民法院
2
2025-07-10
(2025)鄂1221民初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赤壁德和医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3
2025-06-03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鱼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9
(2025)鄂12民终1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18
(2025)鄂1221民初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嘉鱼县人民法院
3
2025-09-04
(2025)鄂1221民初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鱼县人民法院
4
2025-07-18
(2025)鄂1221民初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嘉鱼县人民法院
5
2025-06-04
(2025)鄂1221民初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嘉鱼县人民法院
6
2025-04-15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
湖北德同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鱼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12-19
(2025)鄂12民终1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壁某医院;湖北某有限公司;某嘉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鱼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为在核酸检测试剂、采样管等耗材、软袋大输液、应急医疗救助基本设备项目、药品等销售领域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由原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本人,以及张伟安排的该公司黄拥军、胡新德、张宇琦等业务人员,以按药品、耗材计算返点的方式,向嘉鱼县医疗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一、当事人为在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提取试剂盒、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等医疗器械销售领域谋取竞争优势,向嘉鱼县人民医院卢某、嘉鱼县中医医院陈某、嘉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童某等国家工作人员给付现金共计45.5万元。二、当事人为在0.9%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等软袋大输液销售领域谋取竞争优势,向嘉鱼县人民医院卢某、鱼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某、嘉鱼县茶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夏某、新街镇卫生院田某、潘家湾镇卫生院蔡某、渡普镇卫生院熊某、簰洲湾镇卫生院游某等国家工作人员给付现金共计21.359万元。三、当事人为在病人监护仪、呼吸机、除颤监护仪、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等42项共计348台(套)应急医疗救助基本设备项目销售领域谋取交易机会,向嘉鱼县卫生健康局高某、嘉鱼县人民医院邓某等国家工作人员给付现金共计3.0万元。四、当事人为将原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头孢哌酮、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S+Q)、强力枇杷露、红霉素肠溶胶囊、强力定眩片、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S+Q)、吲达帕胺缓释片、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等药品销往嘉鱼县各级医疗机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安排黄拥军、胡新德、张宇琦等业务人员,以药品返点的方式向相关医护人员给付药品回扣,向嘉鱼县人民医院廖某、嘉鱼县中医医院李某、嘉鱼县妇幼保健院胡某、嘉鱼县鱼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殷某、嘉鱼县茶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防医院)李某、簰洲湾镇卫生院高某、潘家湾镇卫生院冷某、渡普镇卫生院李某、新街镇卫生院周某、官桥镇卫生院汪某、高铁镇卫生院吴某、陆溪镇卫生院王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给付现金共计46.8728万元。2026年6月5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原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作出(2025)鄂12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张伟通过行贿为单位谋取的不正当利益1057927.26元予以追缴。2026年7月31日,本局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制发《关于咨询被告人张伟行贿案有关事项的函》。2026年8月19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回函,明确已依法追缴的款项属于原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之规定,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57927.26元。
综上,当事人前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已对原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057927.26元依法追缴,本局不再重复没收。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医疗器械及应急医疗救助基本设备领域通过商业贿赂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在软袋大输液等药品领域通过商业贿赂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款40万元。本局认定,当事人前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原国药控股嘉鱼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伟(公民身份号码:4*****************9)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00000.00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