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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乡约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亚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PGR5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张沟镇镇南村(建设西路14-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04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火腿肠于2026年5月左右从干货店汪正义处购进,当时采购了20根,前期使用了2根,剩余18根,采购价格是2元/根;酸奶于2026年6月4日左右从李中华处购进,采购了10瓶,酸奶前期销售了8瓶,还剩余2瓶,采购价格是7元/瓶。据当事人陈述,因店内小品种较多,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报告未保存好遗失了,因此无法提供。因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故以购进价格认定货值金额为50元,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被我局扣押,未售出和使用,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蒸煮淀粉肉肠18根、酸奶饮品2瓶。 3.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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