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蔡家镇龙枫化肥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春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2MA7C0XRJ8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蔡家镇居民一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梨市监处罚〔2023〕4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掺混肥料是2023年2月14日从吉林省众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吨,购进价格是每吨3200元,总购货款12800元。截止案发以销售价每吨3300元全部售完,总销售货值13200元。因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以及销售记录,计算其违法所得400元。
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2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掺混肥料是2023年2月14日从吉林省众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吨,购进价格是每吨3200元,总购货款12800元。截止案发以销售价每吨3300元全部售完,总销售货值13200元。因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以及销售记录,计算其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如实陈述,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及时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序号81项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应按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的裁量标准,应对当事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 6月 26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以梨市监罚告字[2023]第70号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6600元。
6600.00元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