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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小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F7L4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3
(2023)渝0110民初104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陈**,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宁顺达汽车服务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饶**
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杨**,鲁甸县文屏镇马考摩托车行,刘**,济南大隆机车工业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任氏摩托车经营部
鲁甸县人民法院
3
2023-06-13
(2023)云0621民初8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饶**
济南大隆机车工业有限公司,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杨**,鲁甸县文屏镇马考摩托车行,李**,刘**,昭通市昭阳区任氏摩托车经营部
鲁甸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饶**
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大隆机车工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环执罚﹝2023﹞15号
我队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的型号为LJ150ZH-3、LJ150ZH-11利舰牌燃油正三轮摩托车,抽样送至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经检验报告(编号:ME23WT1M40111、ME23TM40101)检测结果显示,送检车辆均不满足《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型号为LJ150ZH-3样车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23501.3mg/km、2583.1mg/km、873.1mg/km,超过排放标准10.75倍、3.7倍、2.5倍,型号为LJ150ZH-11样车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19819.9mg/km、2488.6mg/km、1166.8mg/km,超过排放标准8.9倍、3.5倍、3.7倍。你单位所涉超标车辆货值76640元,因暂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76640元(大写:柒万陆仟陆佰肆拾元)
76640.00元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