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赵晓辉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子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44X24A0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6号院一层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3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购进12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09月28日的“花花牛畅极多乳酸菌饮料”,保质期为6个月,提供有供货商、生产商资质及进货记录,涉案食品进货价格为2.92元/瓶,售价为5元/瓶。2025年06月19日,当事人销售冰柜内存有4瓶涉案食品,并售出1瓶,同日,当事人将售出的1瓶涉案食品货款5元退回至举报人处,并将剩余3瓶涉案食品退回至供货商处,2025年06月28日,当事人的供货商向其补充提供了3瓶“花花牛畅极多乳酸菌饮料”。
当事人在2025年06月19日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9月28日的“花花牛畅极多乳酸菌饮料”,其保质期为6个月,确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项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 5000 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元。
18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