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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建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D9QJWF9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环湖南大道8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7号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万载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1、门口电子屏上写有“约有96平方三房--122平方四房--139平方五房拓展后零公摊墅质洋房公开发售!”等描述;2、其官方微信视频号上有“发现有低密意味着更高使用率;荣盛樾低公摊,高得房率;赠送面积多,综合使用率高达约100%;相较于高层每套多出20-30平米,约等于一间卧室;新规好房,钱都花要只有自己能使用面积上!”等描述。3、其合同内容有:“若买受人未在交房通知规定的交房期限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的,自交房通知规定的交房日起即视同该商品房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且买受人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的损失、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且该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均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起算)。如因此导致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超过90日拒不交房屋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销售给第三人。并按该房商品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出卖人的实际损失赔偿。”。经报请县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1、2025年12月1日的电子显示屏广告内容有“约有96平方三房--122平方四房--139平方五房拓展后零公摊墅质洋房公开发售!”;2、2025年11月3日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广告内容有“综合使用率高达约100%;相较于高层每套多出20-30平米,约等于一间卧室;”;3、2025年6月29日的海报广告内容有“准现房送车位 (准字用小体,使用权用小体竖行)”、“本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相关内容不排除因政府相关规划、规定及开发商未能控制的原因而发生变化,本公司保留对宣传资料修改的权利…(在正面最下方用很小的字体排版)”、““在建的:城南高中、星级酒店、人民医院、光明大道”在地图上清晰的标出来”、“B建筑面积约:110m2三房两厅两卫、C建筑面积约:122m2四房两厅两卫、D建筑面积约:139m2三房两厅两卫(这三种户型图)。”、“本户型图为示意参考图,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要约或销售承诺。不同户型的面积尺寸、功能布局、空间分割等均有不同,相同户型因楼栋、楼层、单元等差别,局部结构、面积等也可能不同,具体以政府最终审定的图纸和销售合同为准。部分阳台存在差异,实际交付为准。(在反面最下方用非常小的字体排版)”、“步行约2分钟抵龙湖公园(约230米)”、“区域价值跃升:城南高中(在建)、星级酒店(在建)、人民医院(在建)、光明大道(在建)”。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发布的广告都是自制的,没有产生广告费用。海报发布的广告印刷费用共计6500元。 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格式条款中含有“若买受人未在交房通知规定的交房期限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的,自交房通知规定的交房日起即视同该商品房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且买受人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的损失、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且该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均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起算)。如因此导致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超过90日拒不交房屋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销售给第三人。并按该房商品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出卖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内容,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受托人张烨的《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事实; 2.我局对当事人张烨的《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事实; 3.电子屏照片1张,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截图1张,海报1张,A、B、C、D、E户型《标准层平面图》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广告情况事实; 4.格式合同条款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事实; 5.电子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海报打印费的情况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三编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裁量基准】第(二)项第2目:“……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警告;对消费者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不超过一千元的,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消费者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消费者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五千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编第一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首次发布一般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 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罚款,采用自媒体、专题讲座、邀请消费者体验等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拒绝提供广告合同及价格的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下同)或者结合具体案情及同一媒体、同一时段或版面的广告服务收费价格进行比较而认为明显偏低的情形(下同),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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