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汇兴达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树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EC0L0R1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成销胡同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6〕105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刘、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 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0.00元
-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