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武县中大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建国注册资本:1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56781867850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宁武县凤凰镇车道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环宁武罚字﹝2023﹞8号
宁武县中大煤业有限公司储售煤场,场区内有约500吨原煤堆放未全部苫盖,存在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忻环宁武罚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武县中大煤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409256781867850地址:宁武县凤凰镇车道坡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公司储售煤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储售煤场,场区内有约500吨原煤堆放未全部苫盖,存在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相资料证据为凭。你公司旧矸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宁武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年6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以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武县农村商业银行(信合苑楼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6月28日
21000.00元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