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2MA1UWD4K5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沛县经济开发区周勃路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苏0105民初72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姜**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1
(2025)苏0105民初72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1
(2025)苏0105民初72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1
(2025)苏0105民初722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1
(2025)苏0105民初72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1
(2025)苏0105民初721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朱**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1
(2025)苏0105民初72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8
2025-05-19
(2025)苏0105民初72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肖**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9
2025-05-19
(2025)苏0105民初723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董**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19
(2025)苏0105民初72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焦**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朱*,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08
(2024)鲁1625民初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蔺**
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博兴县人民法院
2
2024-02-18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利时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沛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3
2019-11-18
(2019)苏0322民特100号
徐州宏之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四季青镇罚字﹝2023﹞000044号
2023年3月31日0时35分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视频巡检中发现,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回迁安置房地块(一期)项目工地中使用大型机械清理施工现场的行为,我执法队员于2023年3月31日0时50分到达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回迁安置房地块(一期)项目工地,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回迁安置房地块(一期)项目工地中使用大型机械清理施工现场,产生施工噪音。经现场检查,无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经本行政机关责令,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3月31日1时0分停止了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遂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31日0时35分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视频巡检中发现,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回迁安置房地块(一期)项目工地中使用大型机械清理施工现场的行为,我执法队员于2023年3月31日0时50分到达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回迁安置房地块(一期)项目工地,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回迁安置房地块(一期)项目工地中使用大型机械清理施工现场,产生施工噪音。经现场检查,无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经本行政机关责令,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3月31日1时0分停止了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遂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br/>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br/>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4月3日告知了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综合同类行为考虑此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4月3日作出如下决定:<br/>对江苏诚立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1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
2023-04-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5-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