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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宾朋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玉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8MA7G1N811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房市监处罚〔2025〕65号
经过询问调查及相关调查取证,当事人自2022年1月5日开始,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马双慧(执法证号:08010430019)、吕辛(执法证号:08010430046)对哈尔滨市平房区宾朋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内使用的1袋“香其酱”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保质期15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4年年初购进的1袋香其酱(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3日,保质期15个月),因时间太久已无进货票据、进货台账、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香其酱(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3日,保质期15个月)制做一碗炸酱面并销售给消费者,无销售台账,售价为1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鉴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本案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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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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