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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双辉电器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常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J52N58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缸瓦路171-1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691号
在2024年慈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型号为NSB-200A的取暖器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为不合格。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9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350元整。
9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2
慈市监处罚〔2025〕241号
2023年11月,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NSB-200A”的取暖器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测,其中“标志和说明”、“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在明知取暖器没有“跌倒开关”存在市场安全隐患,在未确保产品合格的前提下依旧进行取暖器的生产和销售,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暖器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和整治工作要求,作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型号为“NSB-200A”的取暖器共1500台;2、没收违法所得22800元,并处罚款2012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224000元。
2012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3
慈市监处罚〔2024〕385号
在2023年慈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NSB-200A的取暖器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取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并处罚款14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590元整。
14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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