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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希顿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飞洲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J9KCE2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龙潜路7号一栋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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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439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T20/4 USB+TYPE-C插座(输出:5VDC 3A,9VDC 2.22A,12VDC 1.67A,发证日期:2025年3月27日,销售商:厦门卡曼尼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生产商:温州希顿塑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龙潜路,标称型号:T20 USB+TYPE-C,实际为T20/4 USB+TYPE-C)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插头插座(0201)范畴。对上述型号插座,该公司已取得证书编号为2024010907741902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内的上述型号插座与实际生产的插座样式不符:①Type-C1接口:认证型号插座面板无凹痕;实际生产的插座面板有凹痕;②标签标识:认证型号插座面板:12V=- 1.67A;实际生产的插座面板:12V=-1.66A MAX。当事人生产销售T20/4 USB+TYPE-C(输出:5VDC 3A,9VDC 2.22A,12VDC 1.67A;)50只,销售单价为16元/只,货值800元,获利1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与认证样品不一致的产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之规定,属于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主动重新申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4010907741902,发证日期:2026年04月27日)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签发日期:2026年4月21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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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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