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雄志朝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善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3940HW2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侨谊路2号42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1
(2025)赣01民终4612号
合同纠纷
江西雄志朝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
九江沐荣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04
(2025)赣01民终88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江西雄志朝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闵**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25
(2024)赣0191民初306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鲁**
江西雄志朝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9
(2024)赣0191民初188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闵**
江西雄志朝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06-10
(2024)赣0191民初188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闵**
江西雄志朝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2023年月5月23日至2023年月8月23日间,当事人与鲁小斌签订了《加盟意向协议书》、商号“遇见锅物”和注册商标“遇见锅物佰汇”《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采购协议》,鲁小斌向当事人缴纳了52800元(含加盟费等)。此后,双方按照签订的《加盟意向协议书》、《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采购协议》内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鲁小斌在经营期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赣0191民初3060号的调查认定和判决如下:1.调查认定当事人与鲁小斌签订的《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间存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2.调查认定合同履约过程中,当事人经与鲁小斌协商,将商标更换为“官小胖”,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不变;3.调查认定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条件(即“两店一年”)、未向鲁小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4.判决当事人与鲁小斌签订的《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于2024年4月3日解除;5.结合当事人与鲁小斌合同履约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当事人向鲁小斌返还40740元(含加盟费等)。经法院强制执行,于2025年6月6日将强制执行的40975.27元(含加盟费、商号商标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利息)转至鲁小斌。因法院对当事人须向鲁小斌返还的40740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经核算,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2800-40740=12060元。 2023年月9月5日,当事人又与闵中飞签订了商号“官小胖”和注册商标 “官小胖”《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采购协议》,闵中飞向当事人缴纳了49800元(含加盟费等)。此后,双方按照签订的《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采购协议》内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闵中飞在经营期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2025)赣01民终886号的调查认定和判决如下:1.调查认定当事人与闵中飞签订《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间存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2.调查认定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条件(即“两店一年”)、未向闵中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3.判决当事人与闵中飞签订的《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于2024年3月1日解除;4.结合当事人与闵中飞合同履约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当事人向闵中飞返还41340元(含加盟费等)。经法院强制执行,于2025年6月6日将强制执行的41629元(含加盟费、商号商标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利息)转至闵中飞。因法院对当事人须向闵中飞返还的41340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9800-41340=846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2060+8460=20520元。 另查明,当事人江西雄志朝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01月09日,法定代表人:陈善。2023年1月30日,由陈英出具《品牌使用授权书》将其所拥有的第43类“官小胖”注册商标(注册号:66280958)授权给陈善可在餐饮行业使用,且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品牌推广,授权期限:2023年1月30日至2033年1月1日。其经授权使用“官小胖”注册商标的直营店有2家:1.西湖区官小胖餐饮店,经营者:郑馨萍,经营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九洲大街666号朝阳洲天虹购物中心商场B1层B124铺,注册日期:2023年5月15日;2.南昌高新区官小胖嘟嘟餐饮店,经营者:樊嘉其,经营地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大名都3号住宅楼一层商业107室,注册日期:2023年11月24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遇见锅物佰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显示,许可人:陈英,将其拥有的第43类“遇见锅物佰汇”注册商标(注册号:61320960),许可给当事人使用,许可期限:2022年6月10日至2032年6月6日。其经许可使用“遇见锅物”商号2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1.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陈记面馆,经营者:郑云英,经营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24号地铁中山大厦百盛B馆B2-08铺位,注册日期:2016年4月22日;2.红谷滩区遇见锅物麻辣烫店,经营者:郑云英,经营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369号南昌铜锣湾广场主体商业T.MALL【LG1】层36号铺位,注册日期:2021年5月13日。 再查明,1.当事人与鲁小斌签订商号“遇见锅物”和注册商标“遇见锅物佰汇”(实际履行及日常经营中所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官小胖”)《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时,其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遇见锅物佰汇”的直营店虽已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但其并未在签订合同的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备案;同时,其自称通过口述及微信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披露的信息并不准确、也不完整,且未提供口述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证据。 2.当事人与闵中飞签订商号“官小胖”和注册商标“官小胖”《商号商标授权和技术支持合同》时,其经授权使用“官小胖”注册商标的2家直营店的经营时间(注册日期2023年5月15日和2023年11月24日)均未超过一年,且在2023年8月23日与鲁小斌和2023年9月5日与闵中飞签订合同的15日内,并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只在2023年8月2日、9月15日,2024年2月28日、5月29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信息管理系统》对其拥有的“遇见锅物佰汇”注册商标进行了申报,均被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驳回。 3.当事人称与客户谈合作的时候,口述及微信聊天说到“遇见锅物”是其成熟品牌,“官小胖”是其新品牌,并向客户详细介绍了两个品牌的情况。客户自身可选择两个品牌中的一个进行合作。另向客户展示了其门店、美团的销售数据等,也主动向客户披露了一些信息,并且口头向客户阐述了一些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向客户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客户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对客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但其并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未备案、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
1.当事人“官小胖”特许经营体系未取得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的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移送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520元、并处以40000元罚款。另当事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未备案的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移送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备案。 2.当事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移送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 综上,移送商务主管部门由其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和责令限期备案,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520元、处以合计44000元的罚款,罚没共计64520元,上缴国库。
44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