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严家餐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若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CQ05R5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高基庙镇肖家岭社区五组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32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份从湖南华容县农贸市场“严记杂货铺”以11元每袋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的“剑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食品添加剂2袋及以6元每袋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的“小工哥水磨糯米粉”食品原料2袋,用于店内日常制作油条及艾草青团和南瓜饼对外销售。截止到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剑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食品添加剂,还剩余260克及“小工哥水磨糯米粉”食品原料,还剩余150克已过保质期。当事人自“剑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后仍然使用制作炸油条12份,以18元每份销售,获利216元。“小工哥水磨糯米粉”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然使用制作艾草青团3份及南瓜饼2份,艾草青团以30元每份价格对外销售,获利90元。南瓜饼以25元每份价格对外销售获利50元。共计违法所得35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剑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食品添加剂260克及“小工哥水磨糯米粉”食品原料150克;2、没收违法所得356元;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356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剑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食品添加剂260克及“小工哥水磨糯米粉”食品原料150克;3、没收违法所得356元;4、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356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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