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楼下镇梁安剪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农忠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3MA6DR0WG1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楼下社区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2024]60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从广西忆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购进缅甸卡伊玛白米240袋用于生产米线,购进单价:226元/袋,现余3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从李玉国粮油批发行购进四川桂朝(米)用于生产米凉粉,数量10袋,购进单价:238元/袋,现余6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进凭证。货值计算:缅甸卡依玛白米货值为226*3=678元,四川桂朝大米(米线专用)货值为238*6=1428元,货值合计:2106元。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未能提供投料记录、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生产、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农忠金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照片一组;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农忠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的复印件共11份。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办案人员、经营者、询问调查人及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捺手印认可。
本局于2024年02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普市监罚告〔2024〕60号),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罚款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0元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7-3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