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尚优冠商贸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智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525MA7GC6XA8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滨河北路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川烟处﹝2025﹞第20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1.处以当事人蒋智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中华(双中支)等共计1个品种3条卷烟进货总额1800.00元7%的罚款计126.00元(壹佰贰拾陆元)。2.责令当事人蒋智虎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并依法将涉案的中华(双中支)共计1个品种3条非法生产卷烟予以公开销毁。
126.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12-19
2
(张)市监罚〔2025〕21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52%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本案涉案“五粮液52%白酒”共6瓶,销售价格为1150元/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以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予以计算,故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6900.00元,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将举报人消费的6900.00元货款全部退还给举报人马磊,同时对举报人马磊赔偿6600.00元,因此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上述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当事人均认可。
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尚优冠商贸经营部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五粮液52%白酒”;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