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华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7YL4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吉沥街2号2栋201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环(天)法罚﹝2025﹞13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机动车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和尾气排放检测服务,已取得相关检测资质,设有3条汽油车排放检测线和1条柴油车排放检测线。2025年9月16日、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事实情形:经现场调取当事人柴油车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对车牌号为粤A00XM5的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6月13日对车牌号为粤AF3Y60的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6月30日对车牌号为粤Y94W75的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8月25日对车牌号为粤A1287警的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但上述车辆在排放检验过程中均有目视可见黑烟或者蓝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项“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以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第7.5项“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有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4辆柴油车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仍出具了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当事人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上述4份检测报告收取的检测费用共计1550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1550.00),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250000.00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1
2
穗环(天)法罚﹝2025﹞1号
当事人从事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已取得相关检测资质,业务包括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和机动车尾气检测,设有3条汽油车排放检测线和1条柴油车排放检测线。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事实情形:现场调取当事人柴油车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对4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验过程中有目视可见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项“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以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第7.5项“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有目视可见黑烟,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对涉案4辆柴油车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仍出具了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上述4份检测报告收取的检测费用共计16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
165000.00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