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苁芸仙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宏雷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MADBKU4R8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北五岔镇区供销社院内办公区大门向北第4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玛市监处罚〔2025〕70号
经查,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苁芸仙草”于2025年6月初上线,其中所经营的华博士养命一号肉苁蓉提取液产品是委托新疆生命核力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售价为168元/件,会员价为159.6元/件。小程序上显示该产品已售780件,其销量为后台刷单所致,当事人通过让员工刷单的形式提高销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使用“润肠通便、调节免疫功能、抗氧化、促进肝细胞再生和修复。”、温肾强体、精血双补、肠道清畅、抗衰免疫、保留活性小分子、高含量、易吸收、促进肠道蠕动、抗氧化、清除体内自由基、延缓衰老过程、调节机体免疫功能、增强机体抵抗力、改善肝功能、促进肝细胞的再生和修复。”等功效、“直接饮用补肾壮阳,润肠通便;配咖啡提神醒脑,缓解压力;配驼奶、牛奶提高免疫力,促进骨骼健康;配普洱熟茶,养生保健协同。”,以及“公司肉苁蓉创新研发为先导,以肉苁蓉精深加工制造为核心,集肉苁蓉种植、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专业企业。”“肉苁蓉,中华九大仙草之一,荒漠肉苁蓉是中国西部名贵药材,主产于新疆地区,其寄生于梭梭属植物的根部,生产在环境恶劣的沙漠地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因珍贵的药用及保健价值,被誉为“沙漠人参”等表述宣传销售该产品。上述宣传内容由该公司业务负责人李宁提供给新疆天和聚鑫彩印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排版、美化,制作宣传图片,发布在小程序中的商品详情页面中。该产品为植物饮料,执行标准为GB/T31326,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以上宣传内容均无相关依据。当事人与新疆天和聚鑫彩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总价格为6.8万元,因合同内容涉及多方面业务,价格目前尚未支付完毕,故无法核算涉案广告制作费用。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5000元罚款。
5000.00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