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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江南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川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727660624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玉林市石子岭工业区(岭塘电灌站)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0
(2023)桂0902民初921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牟**
玉林市玉州区江南自来水厂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
2019-07-09
(2019)桂0903民初67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
玉林市玉州区江南自来水厂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1
2019-07-29
(2019)桂0903民初67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林**与玉林市玉州区江南自来水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2〕264号
当事人对用水用户在抄表录入数据时错误录入用水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 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进行处罚。案发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自动提交证据材料,并于2022年5月23日与用户协商处理,按照4186表底(5月份用水量64立方米)收费,在立案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