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章田寺乡金红爱军农资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士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489UJA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田寺乡金红村2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75号
依据《GB/T20413-2017过磷酸钙》标准及标签明示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肥料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标准(技术)要求≥12.0%,实测值为:11.0%,水溶性磷 (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标准(技术)要求≥7.0%,实测值为:5.8%,依据《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属于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肥料每袋包装中虽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肥料时,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也未索取该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2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5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20之从轻情节处理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合计215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