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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嘉朗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MA792G9F2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黄浦江东路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17号
你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向沈阳双鼎医药有限公司开具了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100111、发票号码:09370361、09370362、09370363,价税合计235,000.00元;向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100111、发票号码:09370364、09370365、09370366,价税合计140,800.00元。上述7张发票价税合计375,800.00元,发票品名均为“现代服务咨询费”,已全部计入当期企业生产经营收入。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实际以个人名义推销药品并收取提成,却以公司名义与沈阳双鼎医药有限公司、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市场管理服务合同、产品推广协议,实际以公司名义开展的问卷调查、咨询服务、推广业务等均为虚假业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沈阳双鼎医药有限公司、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市场管理服务合同、产品推广协议,且在实际未发生服务、推广业务的情况下,却以收取咨询费收入的形式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1-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6页、2021-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24页、2021-2023年财务报表复印件39页、购销电子普票明细表3页、沈阳双鼎医药有限公司案情介绍及协查要求等资料3页、2021-2023年你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明细7页。 证据2.沈阳双鼎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7日向你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共计17页、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2月22日、2023年7月31日向你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共计20页、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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