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天隆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保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556104091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森东社区森东街(原第九中学)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苏01民终46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伊春市天隆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03
(2023)苏0104民初11692号
合同纠纷
王**
伊春市天隆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3
2023-12-13
(2023)苏0104民初11692号
合同纠纷
王**
伊春市天隆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4
2023-09-19
(2023)苏0104民初11692号
合同纠纷
王**
伊春市天隆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明,微店平台内“神桦国际”网店,其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为本案当事人,该网店所有权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将“榛子油买二赠一”商品相关图片,用于该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中,广告主要内容由图片及配发文字组成,在广告中宣传其他商品“红松籽油”的相关内容,并配发文字“经研究发现松子油可以降低血清甘油三酯含量,提高血清SOD和GSH-PX的活力。具有调节血脂和抗衰老等作用”。
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将“桦语泉白桦树汁抗皱能量精华液”商品相关图片,用于该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中,广告主要内容由图片及配发文字组成,在广告中使用“治疗头发疾病”等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词语。
2026年3月12日,经询问,当事人委托其公司办公室职员作为本案代理人陈述未在其他渠道发布过相同广告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已经将该店铺进行关停整改。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元。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