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鑫鑫小吃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艳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1BQ0MY9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加格达奇区红旗绿岛市场35号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3]2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核查,加格达奇区鑫鑫小吃部2023年08月29日使用了食用盐、泡打粉和面粉制作了4斤油条。当日,由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7.00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1.8斤油条,共计12.60元。
其余2.2斤油条,以每斤6.0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共计销售1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9月19日加格达奇区鑫鑫小吃部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2023年09月27日加格达奇区鑫鑫小吃部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加格达奇区鑫鑫小吃部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经营者赵淑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5、2023年09月27日经营者赵淑梅询问笔录一份、2023-08-29批次油条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6、2023 年10月25日经营者赵淑梅询问笔录一份、供货方加格达奇区元隆粮油店营业执照一份、加格达奇区元隆粮油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专用粉出厂检验报告单一份、元隆粮店售货明细一份、加格达奇区双丰收粮油店营业执照一份、加格达奇区双丰收粮油店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一份、双丰收粮油店收据两份、加碘食用盐检验报告单一份、专用小麦粉(华云雪花II号粉)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事实。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