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双龙天昊酸菜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延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339976715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双龙镇兴隆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吉01民终3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公主岭市双龙天昊酸菜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辽1002民初3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公主岭市双龙天昊酸菜厂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2
2024-10-31
(2024)辽10民辖终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双龙天昊酸菜厂与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506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兴隆翠玉酸菜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SYJSP250085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兴隆翠玉酸菜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SYJSP250085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第九条,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元;
2.处罚款1.1万元
罚没共计1.10099万元。
11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