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好润多超市马塘加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飞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23MA1NYED30J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如东县马塘镇马北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X00163号
自2025年5月开始,你店从如东县马塘中心市场内的如东陈高商行分五批次购进了共计68袋冻煮扇贝肉,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3元/袋。购进时每袋冻煮扇贝肉包装袋上均贴有相同的产品标签,该标签标示:“品名:冻煮扇贝肉,生产商:大连广宸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
2025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对你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你店经营场所冷柜内发现有6袋上述冻煮扇贝肉。你店现场提供了上述冻煮扇贝肉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入库单,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同日,本局对你店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你店授权委托人承认购进上述冻煮扇贝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你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你店给予警告,并依法当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5〕10012号)。
截至案发,你店购进的上述68袋冻煮扇贝肉已销售62袋,剩余6袋未销售,你店未能提供销售记录,销售价格均为3元/袋,货值金额204元,获利31元。
综上所述,你店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店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元;
2.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冻煮扇贝肉6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东市监处罚〔2025〕KB54号
2025年5月29日本局收到如东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XBJ25320623297430089),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4月28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0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3
东市监处罚〔2024〕00335号
2023年9月2日,当事人从海安苏南百货购入上述隆凤牌钢丝钩精包装扁车绳20个,购进价格2.60元/个,购进后摆放在超市货架上以用于经营,销售价格4.50元/个,期间进行过打折促销活动。2024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7个上述隆凤牌钢丝钩精包装扁车绳。2024年4月1日,本局发函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苏分中心查证上述“7956216019349”条码真伪,2024年4月17日,本局收到复函,证实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数据库里未查到商品条码号“7956216019349”。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了上述隆凤牌钢丝钩精包装扁车绳13个,货值56.22元(此货值为进行过打折促销活动后的累计金额),获利22.42元。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42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元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4
东市监处罚〔2023〕00620号
1.2023年9月5日,当事人从如东马塘新兵馒头店购进16个蜂糖糕,购进价1.3元/个,销售时4个蜂糖糕装一袋,整袋出售,销售价为1.5元/个,合计6元/袋。当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蜂糖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现场库存4袋,抽样4袋(购样)。经检测,蜂糖糕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04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蜂糖糕货值24元,违法所得3.2元。另查明,当事人从如东马塘新兵馒头店购进该批蜂糖糕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该批蜂糖糕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2.2023年9月5日,当事人从马塘镇许银兵处购进片粉5千克,购进价9元/千克,销售价为10.98元/千克。当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片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现场抽样基数为2.096千克,抽样2.096千克(购样)。经检测,片粉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标准指标为≦200mg/kg,实测值为697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片粉货值23.01元,违法所得4.15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片粉时未及时索取供货商的资质以及该片粉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2023年9月7日,当事人从海安万龙果蔬专业合作社购进芸豆6千克,购进价17元/千克,销售价为19.98元/千克。当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芸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芸豆现场抽样基数为3.264千克,抽样3.264千克(购样)。经检测,芸豆中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1mg/kg,实测值为0.037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芸豆货值金额65.21元,违法所得9.73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芸豆时未及时索要该批芸豆的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款金额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8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元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