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东仁康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丽 | 注册资本:6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521201027384848062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31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1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01-26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3-12-08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25
隐私权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0-23
姓名权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7-03
姓名权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3-06-01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3-01-16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2-02-18
(2021)津02民终95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
天津天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2
2023-04-03
(2023)津02民特7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天津太风力律师事务所、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01
2022-03-31
(2021)津02民终95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天津天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4-28
2018-04-27
(2018)津0103行审48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4
2018-04-11
2018-01-26
(2018)津02民终2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9
2017-11-10
(2017)津0102民初69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03-09
2015-03-09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46号
劳动争议
王**与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4-12-12
2014-12-12
(2014)东民初字第5246号
劳动争议
王**与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92.63元
民事案件
8
2014-12-12
2014-12-12
(2014)东民初字第5246号
劳动争议
王**与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92.63元
民事案件
9
2014-12-12
2014-12-12
(2014)东民初字第5246号
劳动争议
王**与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92.63元
民事案件
10
2014-12-12
2014-12-12
(2014)东民初字第5246号
劳动争议
王**与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92.6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医保处字﹝2025﹞第0072号
该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重复开药、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
1。你单位应退回医疗保险金220327。95元,目前已主动全额退回; 2。对你单位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重复开药、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处违规金额30%的罚款66098。39元。
66098.39元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5-12-22
2
医保处字﹝2025﹞第21号
该单位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5年6月30日,将理串换为酸枣仁进行销售,涉及医保基金270546。47元
1。退回医保基金270546。47元;2。处违法金额30%的行政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1163。94元
81163.94元
天津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2025-10-27
3
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0号
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自费项目按照医保项目进行申报的违规行为
1。你单位应退回基本医疗保险金17429。60元,目前已主动全额退回; 2。对你单位串换诊疗项目的违规行为处30%罚款2191。38元;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处1倍罚款10125元。对上述违规行为共处罚款12316。38元。
12316.38元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