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浩森 | 注册资本:1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8PTLE0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750号公园五号商住小区2#底商住宅楼1单元4层4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4
(2024)新0106民初18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亚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赵**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3)34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1年3月,你公司取得十堰威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94130,发票号码:17993304-17993313,货物名称:苯板,金额合计973,451.30元,税额合计126,548.70元,价税合计1,100,000.00元,上述发票已于开具发票当月认证抵扣。 经查,你公司未向开票方十堰威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资金流向异常。 你公司与十堰威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异常,相关业务未真实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十堰威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应在抵扣当月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26,548.70元,造成少缴2021年增值税126,548.70元。 你公司因少缴增值税进而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大别山16号1#车间1栋一层361号,适用7%的税率,造成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858.41元。 (二)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公司与十堰威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其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2021年营业成本973,451.30元,造成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 24,336.28 元。 计算过程: (168.95+973,451.30)*2.5%-4.23=24,336.28元 综上,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共造成少缴税款159,743.39元,其中:增值税126,548.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58.4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79871.7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