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榆林镇张二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洪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1B6BKB9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榆林镇政府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47号
兰西县榆林镇张二酒楼于2022年12月份购买计量器具(电子台秤),购买价格为150元,用来贸易结算销售熟食使用。购买后一直使用至案发也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该店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