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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康谦宝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秀君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5UDCT28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支路23号4幢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一片区处罚﹝2026﹞2135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卷烟零售等经营活动。??经核实,“五粮液”,商标注册证第13878307号,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03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3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截止)。??2026年3月6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2瓶涉案五粮液白酒出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辨认/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品包装完好,防伪标识完整。经鉴定:①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②使用专用检测器检验RFID/NFC防伪标签,与我公司数据信息不相符;③使用短信验证,物流信息与我公司数据不相符,据此判定:该样酒属侵犯我公司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上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无异议。??经查,涉案的2瓶五粮液白酒生产日期、批号及外壳封签处标码分别为:85267204、2018/02/28、065348806717957965661680;85272701、2018/09/27、065348861506963328661680,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熟人于2026年1月3日放置于当事人处寄卖。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白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涉案白酒来源的证据,执法人员不能确定涉案白酒的价格。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上述2瓶涉案五粮液白酒,销售单价为85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1700元。经自行协商,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对上述2瓶涉案五粮液白酒作退款退款处理,投诉人于当日出具和解协议,表明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当事人于同日自行将上述2瓶涉案白酒销毁,执法人员不能对涉案侵权白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所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瓶×850元/瓶=1700元,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6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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