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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福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322MA365MCCX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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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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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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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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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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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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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开市监食检处罚〔2024〕8号
2024年3月4日,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执法人员到上栗县彭高镇农贸市场李福金摊位抽检其销售的黄鳝,经2024年3月29日江西省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报告编号SJ20244204),该黄鳝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黄鳝是2024年3月3日彭高一户本地农户到彭高农贸市场出售,当事人当面收购的,进货价是49元每斤,共购进4.8斤。3月4日执法人员抽检购买走的黄鳝3.2斤,剩余的1.6斤已销售完,销售价是55元一斤,合计销售金额264元。当事人陈述黄鳝属于初级农产品无需农户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就留存了一张收据作为进货发票。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鳝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黄鳝的销售金额264元,上缴国库。
0.00元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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