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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启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QTKXX5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市沙嘴街道前通路吾悦广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426号
当事人胡启梅从2022年7月底,向别人租赁的该场所,然后一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当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随后当事人购置了厨房设施设备及餐饮具,雇请2名厨师和3名帮厨员工开始为仙桃市吾悦广场工地建筑工人提供餐饮服务,主要提供中餐、晚餐服务,每餐有10余个荤、素菜,采取先打菜再称重的方式结算,人均每餐消费大概10元左右。2023年6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市监责改字[2023]02-04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7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继续从事餐饮服务。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13日补办了《营业执照》,但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此期间当事人获利多少,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采购食品也未按规定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已无法调查。截止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还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8月10日前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办工作,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对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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