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烟筒山镇鸿伟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佳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KAWP8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1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2016年08月08 日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齐全且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称不记得购进涉案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供货商名称,只记得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以12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在购进涉案食品“草原红太阳 微辣香汤火锅底料”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涉案食品名称:火锅底料(草原红太阳 微辣香汤火锅底料),生产日期是 20231015,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内蒙古草原红太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裕隆工业园C区15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15010400272,产地:辽宁省营口市。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该批次商品全部售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销售食品的销售记录及销售时间,所以违法所得只能计算上述投诉售卖的1袋火锅底料(草原红太阳 微辣香汤火锅底料),本案违法所得12元,货值金额为12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1月19日我分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220284002024111895734020的投诉单,投诉人称2024年11月18日在鸿伟百货超市购买的火锅底料是过期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是12个月。
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磐石市烟筒山镇鸿伟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在该超市食品销售区未发现投诉商品,经与商家核实,上述食品为该店销售。投诉事项属实。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