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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鳌阳镇朱强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4MA325RAH8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茗溪马仙路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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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4】1-13号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第一、当事人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糖罂荔枝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糖罂荔枝的违法行为。 第二、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白糖罂荔枝时未留存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货票据等,也未向供应商索取不合格食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5000.00元
福建省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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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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