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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成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3MACWGB3W6R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大什字广场负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5号
2024年1月12日,甘谷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谷县大像山镇大什字广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成宇,场所建筑面积:3491.6平方米)通过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并提交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资料审查符合承诺制办理条件后,我大队核发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谷消安许字〔2024〕第0001号)。2024年2月7日,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甘谷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存在以下问题:1、西南侧配电室内穿越墙壁处管道未进行防火封堵;2、西侧疏散楼梯内消防应急照明灯不符合标准,部分照明灯未启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月12日,甘谷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谷县大像山镇大什字广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成宇,场所建筑面积:3491.6平方米)通过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并提交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资料审查符合承诺制办理条件后,我大队核发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谷消安许字〔2024〕第0001号)。2024年2月7日,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甘谷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存在以下问题:1、西南侧配电室内穿越墙壁处管道未进行防火封堵;2、西侧疏散楼梯内消防应急照明灯不符合标准,部分照明灯未启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谷消安检字〔2024〕第0001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谷消安许字〔2024〕第0001号),杨成宇和魏宝珠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已作出承诺,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重要事项不符不足3项的。按规模处罚标准为: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3000≤S<4000,罚款裁量标准(万元)5≤C<5.5,套用《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九条之规定,以规模划分作为处罚裁量划分依据的违法行为,同一规模区间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量罚区间内确定:C=A1+A2×〔(S-S1)÷S2〕,通过该公式计算,C=52458元。综上所述,拟给予甘谷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伍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52458.00元
甘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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