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韵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32T53J0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五楼F区32单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6)闽0203民初4030号
运输合同纠纷
章**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林**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5
(2025)闽0212民初556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刘**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2
(2025)闽0212民初556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刘**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4
(2025)闽0213民初49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夏**,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夏**,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4
(2025)闽0213民初31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
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7
2024-09-23
(2024)闽0213民初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汪**,李**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8
2024-07-04
(2024)闽0206民初70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董**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9
2024-06-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26
(2024)闽0213民初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6
(2024)闽0213民初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
汪**,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8
(2023)闽0203民初188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范*
厦门橙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0
(2024)闽0205民初48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林**
阮**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7
(2023)闽0203民初188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范*
厦门橙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6
2023-09-03
(2023)闽0203民初15265号
运输合同纠纷
熊*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7
2023-07-23
(2023)闽0203民初109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范*
厦门橙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8
2021-03-06
(2021)闽0203民初17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高**,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0
2021-06-07
(2021)闽0203民初1776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厦集交执﹝2026﹞罚字第100号
2026-01-2309:06我单位执法人员饶靖东、卢克从在集美区水晶湖郡5期东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接永驾驶闽DA3598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运载2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陈接永通过滴滴车主APP软件平台接单,从集美区官任地铁站2口载客到集美区水晶湖郡5期东门,被检查时陈接永的手机滴滴车主APP软件平台显示运费为9.84元,由滴滴车主APP软件平台自动结算。经查,滴滴车主APP软件平台由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DA35988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陈接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该车登记报备的网约车企业为厦门市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一年内初次违法,属一般情节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2
闽厦集交执﹝2026﹞罚字第80号
2026-01-2416:58我单位执法人员林明和,吕志炜在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凤歧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游锦光驾驶闽DA80133哪吒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运载2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游锦光通过滴滴车主软件平台接单,从厦门北站载客到软件园三期B17栋,被检查时游锦光的滴滴车主软件平台显示运费为15.23元,由滴滴车主软件平台自动结算。经查,滴滴车主软件平台由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DA80133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游锦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该车登记报备的网约车企业属于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一年内初次违法,属一般情节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3
闽厦海交执﹝2026﹞罚字第23号
2026年1月27日10时2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雷文斌、张海青在泰禾首玺C区C1栋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胡学思驾驶闽D6539R丰田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使用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花小猪APP司机端平台接单,从四川大学华西厦门医院运载1名乘客前往泰禾首玺C区C1栋,订单编号为﹝140737995508400﹞,司机端显示运费为人民币14.33元,由平台自动结算﹝本单免佣金﹞。经查,该趟为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花小猪APP司机端向向驾驶员胡学思驾驶的闽D6539R丰田牌小型轿车进行派单,该车原登记报备公司为厦门飞嘀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并不属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为年度初次违法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4
闽厦直属交执﹝2026﹞罚字第10号
2026年1月15日,我局通过厦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系统核查发现,驾驶员马胡塞尼于2026年1月15日13时46分驾驶闽DDH6105网约车通过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花小猪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订单起讫点从厦门市夏商新纪元1期北门至厦门北站-南进站口﹝该订单编号140737918332995﹞。经查询厦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发现,闽DDH6105车辆属于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向非本平台报备车辆闽DDH6105车辆派单的情况。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行为,系一年内初次违法。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5
闽厦集交执﹝2026﹞罚字第71号
2026-01-2111:46:23我单位执法人员林艺辉,邱水号在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颜加培驾驶闽DAF0883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运载1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颜加培通过花小猪软件平台接单,运载乘客从厦门融太工贸有限公司﹝集美区﹞前往厦门北站南进站口,被检查时司机手机平台显示运费为一口价16.89元,由花小猪软件平台自动结算。经查,花小猪软件平台由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DAF0883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颜加培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该车登记报备的网约车企业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一年内初次违法,属一般情节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6
闽厦直属交执﹝2026﹞罚字第11号
2026年1月15日,我局通过厦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系统核查发现,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16时34分通过所属花小猪网约车平台向燕朝宾驾驶的闽DD08276车辆派单,订单起讫点从厦门市杏林街道见福便利店﹝橡树湾三期店﹞至同集南路厦门市第二医院急诊部﹝该订单编号140737913413966﹞。经查询厦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发现,闽DD08276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燕朝宾于2026年1月14日驾驶闽DD08276网约车接单载客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系一年内第3次及以上违法。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7
闽厦集交执﹝2026﹞罚字第85号
2026-01-2709:40:25我单位执法人员叶啸宏、吕志炜在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永固驾驶闽DA89159帝豪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运载1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黄永固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南门前往厦门北站南进站口,被检查时黄永固的手机滴滴平台显示该趟运费28.99元,由滴滴平台自动结算。经查,滴滴平台由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DA89159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黄永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该车登记报备的网约车企业为厦门领行新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一年内初次违法,属一般情节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8
闽厦湖交执﹝2026﹞罚字第55号
2026-01-2715:01:06,我单位执法人员黄永昌、廖茂源在厦门市湖里区中国石化墩上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陈宗生驾驶闽DDF5269网约车通过厦门滴滴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载1名乘客从枋湖二手车交易市场到中国石化墩上加油站,订单已完成,运费已支付﹝平台佣金为2.21元﹞。经查,驾驶员陈宗生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闽DDF5269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车并非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报备的网约车。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属年度首次违法。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贰角壹分﹝¥2.21﹞、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零贰元贰角壹分﹝¥5002.21﹞。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9
闽厦集交执﹝2026﹞罚字第83号
2026-01-2512:36:25我单位执法人员叶啸宏、邱水号在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执法检查时,发现赖明烽驾驶闽DA00132丰田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现场调查发现,赖明烽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运载1名乘客从汉庭酒店﹝集美大学北店﹞到厦门北站南进站口,被检查时乘客的手机滴滴软件平台显示该趟运费19.9元,由滴滴软件平台自动结算。经查,滴滴软件平台由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DA00132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赖明烽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该车登记报备的网约车企业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一年内初次违法,属一般情节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10
闽厦集交执﹝2026﹞罚字第75号
2026-01-2309:57我单位执法人员许梓煜、林明和在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友琼驾驶闽DAF5278几何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运载1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张友琼通过花小猪软件平台接单,从厦门龙湖新壹城东南门载客到厦门北站南进站口,被检查时,张友琼的花小猪软件平台显示该趟运费为13.63元,由花小猪软件平台自动结算。经查,花小猪软件平台由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DAF5278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友琼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该车登记报备的网约车企业为厦门领行新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备车辆。厦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一年内初次违法,属一般情节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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