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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小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2FF2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边月路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2024)粤0115民初11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惠州汇港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1
(2024)粤0115民初11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惠州汇港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3
2025-01-21
(2024)粤0115民初11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惠州汇港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4
2022-04-08
(2022)粤0781民初1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台山市万民福百货有限公司
台山市人民法院
5
2021-10-22
(2021)粤0112民初24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萝岗区骏业百货店,黄**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6
2021-10-22
(2021)粤0112民初24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萝岗区骏业百货店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7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惠州汇港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9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惠州汇港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8
2022-04-24
(2022)粤0781民初1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山市万民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065.7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5-25
(2022)粤0112执263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力利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骏业百货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南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明,2025年4月19日,当事人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康大电器商行以7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4台液体加热器(规格型号:YSH884,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森乐电器有限公司),进货总价280元。2025年4月28日及6月5日,当事人以118.3元/台的价格将4台上述涉案液体加热器销售给阳江市家家欣商贸有限公司。在2025年9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随器具配备的电源软线无制造厂名或识别标记,不符合GB4706.19-2008标准,非正常试验期间,器具冒出刺鼻浓烟、起火烧毁,B型试验探测棒可触及到危险的带电部件不符合GB4706.1-2005标准。得知抽检结果后,阳江市家家欣商贸有限公司退回1台加热器给当事人,当事人即自行销毁。上述涉案液体加热器货值金额共473.2元,违法所得共193.2元。现场检查还发现当事人未亮照经营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已将营业执照悬挂于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免处罚清单第49项,对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免予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家用电器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9元;2.罚款567.8元。
567.80元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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