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施甸县仁和镇家易购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学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1MA6PN5L62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仁和镇仁和集镇东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施处罚〔2026〕11号
2025年12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施甸县仁和镇家易购生活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2026年1月20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细辣椒面检验报告,编号为:SP202522653,细辣椒面检验项目胭脂红依据GB5009.35-2023检验,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32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522653)》、检验报告(№:SP202522653)、《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施市监责改〔2026〕4-2号),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至2026年2月6日,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6年3月4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范围的细辣椒面及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范围的细辣椒面及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0年7月份开始在施甸县仁和镇仁和东街经营施甸县仁和镇家易购生活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施甸县仁和镇家易购生活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6PN5L62M,许可证编号:JY15305210032751。法定代表人:段学英,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一般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酒类商品销售(预包装),有效期:2025年09月16日至2030年09月15日。 经查实,抽检批次的细辣椒面是和昆明供应商购进,当事人没有留存供应商资质,无细辣椒面的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销售价是14.9元/斤,销售记录其查不清楚。当事人未提供供货方资质,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经查实,2025年2月5日,当事人因经营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经营的豆芽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截至案件调查终结, 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经营的细辣椒面后出现食源性疾患或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或举报。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范围的细辣椒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范围的细辣椒面的违法性质;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性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