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乾潭镇吉如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2MA2GYFMP6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华海路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3〕195号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在我局登记成立,经营者吴某和雇员叶某轮班进行日常经营,2人在经营活动中均能接触到直接入口食品。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被本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建市监处罚﹝2022﹞939号)。2022年4月29日,叶某在建德市某某中心卫生院体检并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1年。2023年3月16日,吴某在温州市鹿城区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浙江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1年。2023年3月31日,叶某在“云办理”健康证管理系统申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但未在审核通过后进行体检。
至2023年6月1日,叶某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且没有重新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店内仅有叶某1人,且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