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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河西堡镇质诚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雅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21MA724H4N32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玉河路1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罚【2023】79号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昌县河西堡镇质诚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剑南春”的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共9瓶,标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五粮春”的浓香型白酒共9瓶,其中酒精度为45%vol的五粮春白酒7瓶,酒精度为50%vol的五粮春白酒2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冯斌天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剑南春、五粮春白酒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相关资质文件。 现查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7日注册取得第1047165号剑南春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商标专用权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6日,该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5日注册取得第1257697号、第6584475号五粮春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第12576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03月20日,第6584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03月27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257697号、第6584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10月31日,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维权人员辨认,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非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11月6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维权人员辨认鉴定,涉案五粮春浓香型白酒系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详见商标注册证)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冯斌天对上述辨认/鉴定结果及其销售的涉案剑南春及五粮春白酒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认可,无异议。另,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证明显示:该公司产品剑南春牌剑南春(52%vol,500ml)酒市场参考价为545元/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证明显示:该公司45%vol、500ml“五粮春(第一代)”酒市场零售指导价为258元/瓶,50%vol、500ml“五粮春(第一代)”酒市场零售指导价为288元/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剑南春”“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7287元。
1.对永昌县河西堡镇质诚烟酒店进行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对永昌县河西堡镇质诚烟酒店你单位处以 14574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7287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1861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陆拾壹元整。
14574.00元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