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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新本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建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MA6J9E336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486.48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4]36号
经查,当事人系电动自行车销售者。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爱玛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10台爱玛品牌“闪耀Mico”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286-1Z;驱动方式:电驱动;长×宽×高(mm×mm×mm):1520×720×1065;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133587T64C010101;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40112;蓄电池生产企业:山东爱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24;蓄电池型号:DZ48N-24EM]予以对外销售;购进单价为2570元/台。该10台电动自行车购进时均未安装蓄电池;供应商未配备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及产品合格证要求的锂电类型的蓄电池,当事人也未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及产品合格证要求的锂电类型的蓄电池。经该电动自行车的认证委托人(车辆生产者)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该电动自行车不可以更换蓄电池类型,不可装备铅酸类型蓄电池对外销售。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所覆盖产品均为锂电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且当事人也不可提供该电动自行车装备铅酸类型的蓄电池,所形成的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 当事人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均安装铅酸类型的蓄电池对外销售;每台电动自行车配备的铅酸类型蓄电池的采购成本为620元。截止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安装铅酸类型蓄电池的该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286-1Z)3台,销售价格分别为3750元/台、3880元/台、3680元/台,总的销售金额为113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新本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谭春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2024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案的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装备的蓄电池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蓄电池不符的事实。 3.2024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共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情况。 4.2024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装备的蓄电池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蓄电池不符的事实及经过。 5.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装备的蓄电池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蓄电池不符的事实及召回情况。 6.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共6页;证明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7.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房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库存情况。 8.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房进行检查时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共5页
罚款1.131万元#
1131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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